抵押权人就是在抵押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一方,通俗讲就是借出钱的人。最常见的场景就是你去银行贷款买房,银行把钱借给你,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这时候银行就是抵押权人,你就是抵押人。
抵押权人不一定是银行,任何借钱给你并接受你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的人或机构都可以成为抵押权人。比如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拿房产做抵押,出借人同样是抵押权人。企业之间的借款担保也是一样的道理。
成为抵押权人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没有登记,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对方也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押权人。这一点非常关键,很多人以为签了字就完事了,其实登记才是核心。
抵押权人的身份直接决定了他在债务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债务人还不上钱的时候,抵押权人有权优先拿抵押的财产来还债,这个权利排在普通债权人前面,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优先受偿权。
1.定义不同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而抵押权人则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简单来说,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2.权利不同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具有处分权,这意味着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抵押人则享有孳息收取权,即有权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3.义务不同
抵押人的行为可能会使抵押财产毁损或价值减少,此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以保护抵押财产的价值。这是抵押人在抵押关系中所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
总的来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关系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他们的定义、权利以及义务上。
1.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人最核心的权利,确保了其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可以通过对抵押财产的处理来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价值保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这一权利旨在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防止因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而影响其优先受偿权。
3.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属于物权,因此抵押权人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这些权利有助于抵押权人维护其对抵押财产的权益,确保其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
4.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当抵押权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时,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